法律科普:什么是新型传销犯罪?
前言:社会发展带来经济水平提高的同时,也会滋生很多新型的违法活动,而传销就是其中之一。
最开始的传统传销,通过各种途径把人骗到机构,然后通过威胁恐吓利诱等形式,让其为他们服务。
在受到制裁之后,随着互联网世界的发展,新型传销犯罪又开始出现,令人防不胜防。本文针对新型传销犯罪以及司法适用问题展开研究。
一、新型传销知多少?
新型传销有别于传统传销,它是借助于互联网快速发展传销人员,壮大自身队伍。较之于传统的传销,新型传销传播性更广,影响更深的特点。
最常见的一种新型传销,是打着“国家帮扶”的旗号,或者“扶贫”的旗号,对外宣传国家发布了惠民政策,只要投资多少钱,就会在年底有多少的回报。
而普通老百姓们一听是国家层面的,甚至还有像模像样的“红头文件”,什么发改委、什么扶贫办,都会信以为真,以为国家发布了对农民的优惠政策,于是都迫不及待的投钱进去。
此外,还有一种销售类的传销,例如保健品、或者游戏网上炒股等,宣传毫无成本,绝对盈利。
保健品对老年人来说存在非常的吸引力,而游戏对年轻人来说存在很大的吸引力,而这两个群体恰恰是最容易受到诈骗而误入传销的群体。诸如此类的新型传销层出不穷,因此需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维护自己权利。
二、新型传销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新型传销犯罪也是传销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其在司法适用上存在很多共性,当然也有独属于它的适用要点。
1、关于“骗取财物”的适用
骗取财物,不仅仅是指骗到了多少钱。新型传销,确实会推出一系列的产品,例如可以防止脱发的洗发水、可以提高自身免疫力的保健品、可以减肥的减脂餐等,传销组织卖的这些产品确实不会给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任何危害,甚至对身体健康有轻微的好处。
但是他们的定价高昂,远不足以值得那么多价钱。因此,这种外在看来“价值对等”的买卖行为,也是新型传销犯罪的一种外在“骗取财物”的表现形式。
2、关于“发展会员”的适用
传统的传销,发展会员一般都是线下会员,通过开各种大会,组织当地的人员参与进来,壮大自己的传销队伍。但是新型的传销犯罪依托于互联网这个平台,可以快速简洁的把宣传稿发布到更广的范围内。
现在人均都有智能手机,即使是老年人,在孩子的带领下,也掌握了基本的操作要领。所以,他们通过智能手机上那些以假乱真的红头文件、群里一呼百应的消息所感染,不知不觉就会入坑。
三、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2016年8月1日,张淘经他人介绍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善心汇”是以张天明等人借鉴云互助的多级虚拟资金盘模式,建立的互助模式加级差模式合成的新型传销模式——“善心汇众扶互生会员系统”。
张淘加入后,不仅自己从“布施”、“受助”中获利,还多次在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上建立“善心汇交流群”,在群内及朋友圈发布“善心汇”文字、图片及视频等宣传资料,以快速高额回报吸引他人。
直接或间接介绍四川省宁南县白鹤滩镇许某某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其下线会员。截止案发时,张陶自己在成为高级会员(A轮功德主)的同时,其下线层级十四层,下线人数2396人,“管理钱包”已支出135900元,剩余130019元。
2017年7月31,在公安机关对本案尚未立案,电话通知其协助调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主动交待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2、案情分析
张天明必然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张淘虽不是“善心汇”的直接管理者,但在加入该组织后,却通过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积极向他人推荐“善心汇”模式。
在发展众多下线并从中赚取收益的同时,又以“A轮功德主”的身份,向下级会员转售“善种子”、“善心币”获利。
客观上使“善心汇”传销组织在四川省宁南县白鹤滩镇的扩大和蔓延起到了关键作用,应当认定为“善心汇”在宁南县白鹤滩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其发展的下线的行为承担责任。
总结
自己不懂法,只以为可赚钱,没想犯罪了。这是很多陷入传销组织的人的内心剖析。
虽然说不知者无罪,但是法不容情,即便不知道犯罪,但犯罪事实已经清晰明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责任,但犯罪性质是改变不了。所以,不要轻信这些打着任何正经旗号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遵纪守法,提高安全防范意识。